(四)透支利息、费用等按月计收复利并从甲方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牡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十一、牡丹信用卡使用条款
(一)牡丹信用卡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透支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单利。
(二)牡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十二、甲方可凭牡丹卡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开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服务,办理账户查询、转账结算等业务;或者可凭卡号、密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下同)或电话银行(95588,下同)等电子渠道自助注册和使用电子银行提供的服务。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使用乙方提供的前述服务或办理相关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协议等相关规定,同时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注册卡号、卡密码、电子银行密码和身份证件号码等重要信息,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十三、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并同意乙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甲方催收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乙方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停止该卡使用、停止甲方所有牡丹卡使用、行使质权、从甲方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相应款项、将甲方违约信息公布在中国工商银行网站上等措施,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
十四、甲方不得以与特约单位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不得利用牡丹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十五、乙方有权基于甲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甲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甲方或因甲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时停止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使用牡丹卡;甲方及其副卡申请人不得因乙方暂停其使用牡丹卡而要求乙方承担责任,除非乙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十六、如甲方或其副卡申请人申请牡丹卡时或启用牡丹卡后与乙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处理完毕之前乙方有权拒绝其领卡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申请或有权暂停其使用牡丹卡。
十七、若甲方使用牡丹卡发生了收付交易,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及时对账。甲方在对账单生成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已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甲方对牡丹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的,应自交易日起60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乙方应予以查证并在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十八、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地址、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乙方可通过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与牡丹卡有关的信息,乙方保留终止发送的权利。
十九、甲方或其副卡申请人如遗失其牡丹卡,应立即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银行或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甲方对挂失生效后其牡丹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甲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乙方对挂失生效前甲方牡丹卡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十、牡丹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果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甲方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并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扣收年费。如甲方牡丹卡已过期,甲方在按乙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同时乙方继续保留对牡丹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权利。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卡的,仍须清偿该卡所欠债务,及时将卡交还乙方并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联名牡丹卡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