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其他
1.乙方作为主卡持卡人承诺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乙方的附属卡持卡人也对主卡和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2.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外的他人非法占用,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生效前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具有 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欺诈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的,则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所有损失。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其与信用卡相关的所有密码,对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密码保管不善所招致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或办理提现机构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债务。
第八条 合约的解释
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所作出的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甲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均有约束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不接受修改后的协议内容,可以在三十天内申请注销信用卡。
第九条 合约的争议解决
甲方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合约的法律适用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上述有关法规、《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
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已完全知悉并了解《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和本合约的各项条款,并自愿遵守该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
☆ 收费标准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 年费 | 普卡 | 主卡 | 人民币 100元 | 按卡每年预先收取 |
| 附属卡 | 人民币 50元 | |||
| 金卡 | 主卡 | 双币卡 :人民币300元 人民币单币卡:人民币200元 | ||
| 附属卡 | 双币卡 :人民币150元 人民币单币卡:人民币100元 | |||
| 白金卡 | 尊贵卡 | 主卡 :人民币2,000元 | ||
| 附属卡 :人民币1,000元 | ||||
| 精英卡 | 主卡 :人民币480元 | |||
| 附属卡 :人民币240元 | ||||
| 换卡工本费 | 人民币 15元/卡,如需快递,快递费人民 20元/次 | 每卡 | ||
| 挂失手续费 | 人民币 60元/卡(免收重制卡费) 如需快递,快递费人民币20元/次 | 每卡 | ||
| 卡片升级费 | 符合条件的普卡升级为金卡,每卡收取人民币 60元(免收重制卡费)。如需快递,快递费人民币20元/次 | 每卡 | ||
| 利息 | 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最低收费为人民币 1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1元 | 日息 | ||
| 滞纳金 | 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 | 按账户每月收取 | ||
| 预借现金手续费 | 按预借现金金额的 3%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币30元 | 每笔 | ||
| 调单费 | 人民币 50元 | 每笔 | ||
| 外币交易结汇 |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收费 | 每笔 | ||
| 补制对账单 | 人民币 5元 | 每份 | ||
| 超限费 | 超过信用额度用卡,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 5%按月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5元或美元1元或港币5元 | 按账户每月收取 | ||
| 重制密码费 | 免费,如需快递纸质密码函,快递费人民币 20元/次 | 每笔 | ||
| 境外紧急补发卡手续费 | 按国际信用卡组织规定收费 | 每卡 | ||
| 开具证明手续费 | 人民币 20元 | 每份 | ||
|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 领回金额的 3‰,最低收费为人民币5元 | 每次 | ||
| 账户管理费 (有存款的取销卡) | 每月人民币 5元(从取销卡后第6个月开始计收) | 按账户每月收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