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信用额度
1.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信用额度调整要求,并且保证提供的所有信用额度调整所需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同意甲方向任何有关方面了解和查询其资产资信等情况,并保留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随时调整乙方的信用额度,乙方同意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的变化批准乙方超过信用额度使用信用卡,乙方须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及由此产生的超限费等费用承担还款责任。
第四条 利息与费用(具体费用见收费标准表)
1.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按甲方的规定交纳年费,年费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的,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不超过50天。否则,应支付全部透支款项自甲方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的透支利息,甲方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透支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3.乙 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须支付手续费,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由银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还款到账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用款包括但不限于所有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款项按账单周期内最高超限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超限费。
5.甲方对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多交资金不计付利息。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欲领回信用卡内全部或部分多交资金转入其本人的中信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则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支付手续费。多交外币(包括港币、美元等)的转出手续费按人民币收取,汇率按转出当天的外汇中间牌价计算。
6.如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取消信用卡后第六个月信用卡账户内仍有多交资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从取消信用卡后第六个月起按账户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 (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直到乙方结清信用卡资金或资金余额为零。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境外及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网络使用信用卡时均以外币结算,还款时亦同。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境外消费和提现所产生的其他货币与美元或港币的清算汇率依照相关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因汇率转换所产生的兑换费用应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 对账和还款
1.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发生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变更、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等,应当及时与甲方联系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行承担。
2.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付账款于当期结账日前发生变动或尚未清偿,甲方应按时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供当期对账单。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核实对账单内容,并可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同其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否认交易款项。
3.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要求对不符的账务进行查对,但应说明充分理由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或在账单日起六十天内请求甲方向收单机构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若该交易确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有权向甲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由甲方出具的对账单,但需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5.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 (手续费、年费、滞纳金等)、消费透支款、透支取现款,甲方有权根据情况单方变更上述顺序。
6.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当期对账单结欠总额的百分之十 (10%),加上超过信用额度的全部用款及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乙方如同时持有甲方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
7.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可以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给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对每笔交易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到账日止的应付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
8.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如于到期还款日前未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应付利息外,还应按月支付滞纳金。
9.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若未依约还款或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在本行的其他账户的存款以及其他抵质押物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10.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追索并有权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卡片的使用,甲方因向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催收欠款而引致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等催收费用),均由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承担。
第六条 有效期及终止和停用
1.信用卡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失效,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信用卡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二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更换新卡,并为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更换新卡和收取年费。更换新卡后,本合约继续有效。
2.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取消信用卡,须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将信用卡交回甲方,并申请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甲方受理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销户申请四十五天后按有关业务规定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继续承担该四十五天内信用卡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
3.信用卡所有权属甲方,甲方保留在其认为适当的时候收回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的权利或不发卡给乙方的权利,并可按行业规定由有关单位及人员没收信用卡,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欠款和利息的义务,且乙方未偿还的账款视为全部到期并须一次清偿。
4.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违反《中信银行信用卡章程》或本合约,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继续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自行收回或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将该卡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
5.甲方具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