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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信用卡信用章程

2007-12-28 16:23:25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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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向社会各界提供高水平的信用支付服务,提升持卡人的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兴业银行信用卡(下称“本信用卡”)是兴业银行(下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的、以人民币或其他特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本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也称“标准公务卡”)和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等;按照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卡、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卡,后者使用 VISA 或 MasterCard 等国际组织标识;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 IC 卡。

第四条 本行、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信用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个人卡具有信用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符合条件的持卡人还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持卡人凭其名下的个人信用卡,可在本行网点办理存款、取款及转账结算业务, 可在本行、中国银联和 / 或 VISA 和 / 或 MasterCard 等组织的特约商户消费结算,或指定的取现点和设备上提取现金,可获得上述机构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

第六条 单位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等功能,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免担保、信用额度可循环使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单位卡持卡人可凭其持有的单位卡在本行网点办理转账结算业务,可在本行、中国银联和 / 或 VISA 和 / 或 MasterCard 等组织的特约商户消费,及获得上述机构提供的其它相关服务。

第三章 信用卡的申领、挂失、换卡和销户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本行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主卡:

(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大陆公民;

(二)年满 25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且资信良好之常住国内的外籍人士及港澳台同胞。

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年满 16 周岁且符合办卡条件的自然人申领附属卡。

第八条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或经其授权的其分支下属机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向本行申领单位卡。每个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申领单位承担单位卡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九条 本信用卡为实名制。申请人(申请单位)申请本信用卡时,应按本行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资料,与本行签订相应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同意本行向有关方面咨询、查证,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或申请单位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确认,即表示同意履行申请表及相应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十条 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申请人(申请单位)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请人(申请单位)的领卡申请及确定领卡种类,授予申请人(申请单位)不同的信用额度,并有权根据其用卡情况随时调整。无论是否核批通过,申请资料均不退回申请人(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等。申请人(申请单位)提供担保须与本行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本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第十二条 本信用卡有效期以相应卡种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为准,过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持卡单位)使用本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若持卡人(持卡单位)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本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前 1 个月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本行视为持卡人(持卡单位)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十三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交易密码用于取款或消费等交易。

第十四条 持卡人收到信用卡时,应立即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名,该签名须与申请时在申请表上签署的相同,并在使用本信用卡进行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若发生本信用卡遗失、被窃、被冒用或遭他人非法占有等情形,则: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认可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到本行指定网点、拨打客户服务热线、按规定格式向指定号码发送短信、通过本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向本行申请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生效。除非司法机关另有认定,在挂失生效前,因之所发生的损失均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挂失生效后,持卡人(持卡单位)不再承担挂失卡因伪冒、盗用所产生的损失。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所有损失,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司法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二)持卡人(持卡单位)有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或有其他不诚实的行为,(三)持卡人(持卡单位)拒绝协助或不配合本行的有关调查。挂失生效后本行可根据持卡人(持卡单位)的需要为持卡人(持卡单位)补发新卡。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遗失或遗忘密码,可向本行申请重置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持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本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持卡单位)应到本行或按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办理换卡手续,旧卡应交回本行。

第十八条 本信用卡有效期限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持卡单位),可办理销户手续,并应及时将本信用卡交回本行,本行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销户前,持卡人(持卡单位)应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持卡单位)仍须承担被销户信用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第四章 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九条 本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本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 对于人民币及特定外币双币种卡,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或本行特约商户消费,或在人民币项下、在指定网点或自助机具存取现金、转账,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其外币账户进行的消费及在外币项下、在本行指定网点存取现钞、转账,在境外 VISA 或 MasterCard 等国际组织指定的自助机具支取外币现钞或会员行取现,在 VISA 或 MasterCard 等国际组织的境外商户消费均记入外币账户。其他交易情形,根据实际交易情况按照中国银联和 / 或 VISA 和 / 或 MasterCard 等组织有关规定确定记账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人民币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资金可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外币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除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的范围和区域外,个人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销户时单位卡账户的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单位卡持卡人不得在单位卡外币账户中存放外币资金,偿还单位卡外币账户的欠款可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因使用本信用卡消费或透支取现而形成的外币账户欠款,可根据本行提供的其信用卡外币账户项下交易账单,按照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要求,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但如持卡人使用本信用卡所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本行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本信用卡在境内的每日最高累计透支取现金额、在境外的每月及每日累计提现金额、境外交易金额、个人卡及单位卡月透支最高余额、单笔透支最高发生额均按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且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个人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共用同一信用额度,主卡可在信用额度内设定附属卡的使用限额。持卡单位名下的所有卡片信用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单位卡的总信用额度。同一张信用卡中的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共用同一信用额度。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持卡单位)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透支取现款、分期付款应付款项、透支消费款。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服务时,须遵守本行、中国银联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在境外消费或取现时,须遵守中国银联和 / 或 VISA 和 / 或 MasterCard 等组织及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可以使用密码和 / 或签字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凭本行和持卡人都认可的密码进行的交易,本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凭据,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未凭密码进行的交易,若有经持卡人签名(含电子签名)的交易凭证、电子交易记录均可作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 INTERNET )上使用本信用卡,并须遵守本行关于网上使用本信用卡的有关规定,否则持卡人(持卡单位)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境内特约商户在受理本信用卡时,还应遵守收单机构及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本行无须对任何特约商户拒绝接受本信用卡的使用而负任何责任,亦不会就特约商户提供的货品、服务负任何责任。持卡人对特约商户的任何投诉均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且持卡人不可将向特约商户的任何索偿用作抵销所欠本行的债务或转向本行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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