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消费累计和回馈规则
(一)消费累计规则
1、消费累计周期
乙方使用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按照每6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累计。
如:乙方于2006年1月收到卡片并激活使用,则2006年1-6月为一个累计周期,2006年7-12月为第二个累计周期,以此类推。每个周期的消费金额单独累计,不顺延、不转移,即每周期初自动清零。
2、消费累计范围
消费累计仅限于使用深圳发展银行沃尔玛畅享卡进行的消费。持卡人在任何场所,包括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使用该卡片进行的消费均可进行累计。但以下情形不予累计:
(1)因任何原因将通过信用卡支付购买的商品或服务退还,或因签账单争议及其他原因而退还款项者,将依照退还款项的金额扣除相应累计消费金额。
(2)持卡取现、向银行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信用卡年费、利息、罚金、取现手续费、逾期手续费及其他本合约规定的各项费用,见附表)不予累计。
(3)房地产类、批发类、汽车销售类、燃油销售类、博彩类、慈善机构类、公共事业、医疗类、学校类、政府机构类消费不予累计。
(4)累计金额仅针对持卡人信用额度内的刷卡消费,临时额度、储蓄账户或其他原因形成的超出信用额度的消费不予累计。
(5)过期卡、冻结卡、已销户的卡片、丢失/失窃的卡片、有经确认的发生欺诈行为的卡片、逾期欠款经催收仍未还款的信用卡、其他有过违反我行信用卡章程及合约行为的卡片产生的任何消费均不予累计。
3、消费累计以人民币为单位。
4、甲方将于每个消费累计周期统计乙方本期累计消费金额,并于乙方当期对账单中列明本期已累计消费金额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