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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双币种信用卡章程介绍说明

2008-01-21 04:18:05   http://www.52xyk.com.cn   52xyk   【 评论:0

第二十二条 当持卡人未按时偿清其双币卡的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的存款以清偿其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持卡人同一天密码连续三次错误后,发卡机构将对双币卡进行锁定,所有交易将被冻结,持卡人必须以发卡机构认可的方式申请解冻。持卡人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或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双币卡交还发卡机构;发卡机构自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之日起45日内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日内继续对该信用账户未达账款及其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承担还款责任。持卡人未全额清偿双币卡账户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的,发卡机构不受理其销户申请。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质押于发卡机构的存款在申请销户45天内不得支取。

 

第五章  双币卡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索取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有权核定并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双币卡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未通过发卡机构审批的申请人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二)发卡机构有权将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银行信用记录提供给具有从事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并有权向相关征信机构查询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如将上述持卡人记录和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并对持卡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卡机构有权追究征信机构相应责任。

(三)发卡机构有权要求芯片卡(IC卡)持卡人遵守国家监管部门及发卡机构相关规定。

(四)发卡机构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不侵犯持卡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将持卡人的有关资料用于相关的业务合作项目及提供给合作方。

(五)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或者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联、国际信用卡组织等单位以及具有从事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资格的征信机构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追回欠款,并可授权有关银行和特约商户收回其所持有的双币卡。

(六)对不按规定还款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通过合法渠道催收,并有权处置持卡人申办双币卡时的质物以归还其欠款,也可向持卡人的担保人进行合法的催收和追索,并停止持卡人双币卡之使用。

(七)发卡机构有权对伪造或使用伪造双币卡、盗用双币卡、冒领冒用双币卡进行诈骗以及利用双币卡在互联网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人,或对进行其他违反发卡机构章程有关条款的行为而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进行起诉,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发卡机构有权按规定对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计入其账户。

(九)发卡机构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增加或减少双币卡的使用功能,而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

(十)双币卡属发卡机构所有,发卡机构保留收回卡片或不发卡给客户的权利;发卡机构有权随时因发卡机构认为正当的理由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双币卡、将该持卡人列入止付名单并追回全部欠款。

(十一)发卡机构有权选择外包制卡商,有权遵照监管部门的规定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外包制卡商开展日常性监督和常规性稽核,并保留中止合作协议及变更外包制卡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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