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双币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否则,因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核定信用额度的标准为: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机构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考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十六条 商务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商务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在境内不得提取外币现金或人民币现金,并不得在商务卡账户中存放外币资金。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商务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十七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含外币现钞)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单位款项不能转入个人卡账户。双币卡外币账户的使用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在境内ATM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在境外取现当日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含等值外币),每卡每日最多可取现3次,当月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含等值外币),6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0000美元(含等值外币)。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第十八条 双币卡持卡人在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指定的ATM支取外币现钞或在VISA/MasterCard国际信用卡组织的商户消费或会员行取现时,均记入其外币账户;持卡人在中国银联和发卡机构营业网点、ATM等处支取现钞或在中国银联的特约商户消费时,均记入其人民币账户。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双币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见附表,上述费用由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账户扣收。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还款顺序依次为:透支利息、滞纳金、费用、往期未清偿透支本金、当期透支本金。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款并转入其双币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采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首期还款金额不得低于月结欠款金额的10%。
个人卡外币欠款,持卡人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也可以按照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要求,用人民币资金购汇还款,购汇额不得超过已形成的外币透支额。但如持卡人用卡发生的交易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则发卡机构将不为持卡人办理购汇手续。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卡款(指持卡人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不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60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持卡人还款未达到发卡机构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或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或超过信用额度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和超限费,最低10元人民币/1美元/10港币。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上述利率自记账日开始支付取现金额的透支利息。
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