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商务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商务卡账户。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商务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或澳门元)。
第十七条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单位款项不能转入个人卡账户。
个人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在境内及港澳地区ATM取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或澳门元),每卡每日最多可取3次。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或澳门元)。
第十八条 持卡人的所有交易均记入其发展信用卡账户。
第十九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交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见附表),由发卡机构自动从持卡人发展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发卡银行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与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还款顺序为先还上期,再还本期,本期还款的顺序为利息、费用、取现(转账)和消费等。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指定的账户中扣款并转入其发展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持卡人采取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时,还款金额不得低于月结欠款金额的10%。
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卡款(指持卡人存放在信用卡内的资金或还款时多缴的资金)不支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持卡人消费透支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可为50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部偿还透支款的,无须支付消费透支交易的透支利息。
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机构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从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持卡人还款未到达发卡机构要求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须按月支付5%的滞纳金,最低1元。
持卡人支取现金发生的透支(包括非消费转账)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上述利率支付取现金额的透支利息。
上述所有计付利息的透支额均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 当持卡人未按时偿清其发展信用卡的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随时扣划持卡人名下的存款以清偿其欠款,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并注销该账户。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密码等电子信息进行的各类交易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登记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应在安全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必须对该卡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持卡人同一天密码连续三次错误后,发卡机构将对信用卡进行锁定,所有交易将被冻结,持卡人必须以发卡机构认可的方式申请解冻。持卡人遗失或遗忘密码,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书面申请或通过发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更换密码。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发展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发卡机构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45天后方可为持卡人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自申请销户之日起45天内继续承担该信用账户所发生的一切交易。未经发卡机构同意,持卡人质押于发卡机构的存款在申请销户45天内不得支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