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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介绍说明

2008-01-21 04:10:25   http://www.52xyk.com.cn   52xyk   【 评论:0

本文详细介绍了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的章程,相关的卡友可以参照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及中国银联《“银联”标识人民币卡香港地区业务试行办法》等,并结合深圳发展银行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发展银行发展信用卡是深圳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使用,以人民币结算的贷记卡。

第三条 发卡机构网点、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发展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发展信用卡的功能、用途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发展人民币信用卡限于在监管部门及中国银联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发行和使用,可在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店购物消费,并可在贴有银联标识的ATM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点提取现金。

第五条 发展信用卡卡面分别印有发卡机构标识、“发展卡”标识及“银联”标识等。如为联名卡,则还将印有其他联名企业的标识。

第六条 发展信用卡是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章 发行对象、申领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七条 发展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商务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是否带照片分为彩照卡和非彩照卡。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授权的其他经济组织等,可凭国家监管部门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发卡机构申请商务卡。同一单位可申请若干张商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申领单位承担商务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资信良好的中国居民、常住国内的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均可申领个人主卡,亦可为其配偶、亲属等指定人士申领若干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发展信用卡,均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且确认履行深圳发展银行发展信用卡领用合约,并按发卡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正确、完整的资料。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发卡种类及信用额度等,由发卡机构决定。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应另行签订相应的合约。担保责任为持卡人因使用发展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透支的本息、超限费、滞纳金及透支追索费用等)。所有担保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发展信用卡和密码后,应立即在发卡机构网点的ATM上或以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修改初始密码,在发展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发展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第十二条 发展信用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发展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发卡机构自动为持卡人办理到期换卡,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提前60天通知发卡机构。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发展信用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发展信用卡交回发卡机构,偿还透支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办理销户手续。发卡机构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发展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发卡机构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ATM)以及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发展信用卡,应遵守发卡机构、收单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及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发展信用卡只限申请表中填列的申领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否则,因此而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核定信用额度的标准为: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商务卡不得超过发卡机构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考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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