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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银平安行信用卡合约与章程

2008-01-04 01:23:08       【 评论: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信用卡是深圳平安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并可循环使用其信用额度,以人民币或某一指定外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人民币外币卡;按信息载体材料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IC)卡;按信用等级及客户群体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当事人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信用卡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和存取现金等基本功能,持卡人可按其所持信用卡的信用等级及产品类别享有相应的增值服务。

第六条 人民币卡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外币卡以外币为结算货币,可在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受理点使用。

第三章 申领条件

第七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的自然人,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个人卡主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符合条件的其他自然人申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对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完全清偿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项下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八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法人授权的经济组织等,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等资料向发卡机构申领信用卡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撤销。每个单位可申请多张单位卡 。

第四章 申领手续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均应如实填写《深圳平安银行信用卡申请表》,并签订《深圳平安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咨询、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确认履行其中各项规定并遵守《深圳平安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领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的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无论是否批核,发卡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但对申请资料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选择以提供担保的方式申办信用卡,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担保可以另行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在发卡机构信用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

第十二条 信用卡磁条卡有效期限最长为3年,逾期自动失效,但持卡人在该信用卡项下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变。若持卡人不愿到期换领新卡,应于卡片的有效期限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

第十三条 卡片有效期到期而不愿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的持卡人,应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后,仍须承担清偿被注销信用卡的一切债务和损失。发卡机构对已收的年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 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根据持卡人信用状况和风险控制的要求核定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并有权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同时设定相应的风险及交易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持卡人若选择以自动转账方式还款,发卡机构有权直接从持卡人提供的个人活期账户中扣款,转入其信用卡账户,用于偿还持卡人的欠款。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外汇垫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交易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还款。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卡不得存取现金,其外汇账户的开户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它自助设备时,须遵守相关法规、国际信用卡组织、中国银联、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由持卡人本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和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六章 计息办法和收费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发卡机构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若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除预借现金交易外均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其账单日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透支利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全额还款,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除预借现金外的透支款自发卡机构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支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支付自发卡机构交易日起至到期还款日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时,除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时,对超过信用额度部分,应按月支付一定比例的超限费且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须缴纳年费、各项手续费和工本费等,具体收费标准按《深圳平安银行信用卡费率表》执行。发卡机构制定和修改费用项目及标准时,将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偿还透支款项可选择主动还款或由发卡机构自动扣款。持卡人账单所列明的款项,其还款顺序为费用(年费、滞纳金等)、利息、预借现金款和消费透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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