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龙卡人民币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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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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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银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银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人民币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连续四个月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人民币信用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如有利用人民币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人民币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人民币信用卡账户。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银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 发卡银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纪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条 人民币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人民币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 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人民币信用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不应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认可的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人民币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发卡银行。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第四十六条 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人民币信用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办理挂失,经发卡银行确认其身份后挂失即时生效,此后发生的不是由持卡人本人有意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对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条 发卡银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发卡银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中国银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经批准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贷记卡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自然适用于原龙卡人民币贷记卡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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