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龙卡双币信用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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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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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双币种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可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银联受理标识、或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VISA、万事达卡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VISA、万事达卡、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双币种信用卡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时无须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取现网点提取现金时须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四条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互联网(INTERNET)上交易、电话/传真交易及邮购交易除外。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双币种信用卡在信用额度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外币现钞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含)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取现网点或ATM提取外币现钞时,每账户每日累计取现金额金卡最高为1000(含)美元(或等值外币),普通卡最高为500(含)美元(或等值外币),每月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含)美元(或等值外币)。持卡人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规定比例。
第十六条 双币种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过期即失效。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但卡片到期后,双币种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第四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双币种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或ATM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ATM及在境内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应还款中在账单日(含)前一个月内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双币种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从其单位外汇账户转账存入,该外汇账户的开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在其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二条 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发卡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双币种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发卡银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剪角销毁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双币种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银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银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银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九条 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银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双币种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三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双币种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连续四个月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双币种信用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如有利用双币种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双币种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双币种信用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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