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的是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的使用章程。各位办工商银行信用卡的用户可以好好看哈相关规定,避免在工商银行信用卡使用中出现疑难问题。
牡丹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牡丹卡章程和本合约各项条款,自愿申领牡丹卡,经与中国工商银行发卡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使用牡丹卡的有关事宜签定如下合约:
一、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可靠,并同意乙方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甲方有关资信、财产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情况。
二、乙方可根据甲方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甲方是否提供一定的权利质押担保。提供权利质押担保的,出质权利到期日应超过牡丹卡有效期到期日后30天。甲方牡丹卡有效期期满继续使用时,该权利质押应办理相应的转期、续押手续。
三、乙方有权视甲方消费、还款记录情况及资信状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其牡丹卡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调整后,乙方将在对账单中通知甲方。
四、甲方收到牡丹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对因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如邮购、网上购物和未及时列入账单的酒店消费等,甲方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五、甲方应承担因其使用牡丹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乙方有权从其账户中扣收因甲方使用牡丹卡(含副卡)而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如超限费、滞纳金、年费、手续费、追索费等各项费用)等。
六、牡丹国际信用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除现金及转账交易外,其他交易从交易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均以交易日为准,下同),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否则,甲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发卡机构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不低于透支余额的10%。甲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期日之前(含)全额还款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己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交易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交易日继续计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三)支取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透支交易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四)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若在账户超限日(即乙方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因利息、费用等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五)牡丹国际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七、牡丹贷记卡使用条款
(一)甲方除现金及转账交易外,其他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以下简称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为对账单生成日起第25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否则,甲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二)甲方可按照发卡机构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不低于透支余额的10%。按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乙方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三)支取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使用信用额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部分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
(四)甲方超额使用乙方批准的信用额度,则账户所有的应付款项均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若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因利息、费用等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
(五)牡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八、牡丹信用卡使用条款
(一)牡丹信用卡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透支款项自透支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单利。
(二)牡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九、甲方领取牡丹卡后,应办理卡片启用。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甲方或其副卡持卡人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风险损失由甲方承担。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十、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欠款。若甲方经乙方催收仍未能清偿其欠款时,乙方有权停止该卡的使用。乙方有权行使质权或从甲方在工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对于乙方行使质权或抵销权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
十一、甲方不得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的款项。乙方有随时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暂时停止甲方使用牡丹卡的权利。
十二、若甲方使用牡丹卡发生了收付交易,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对账服务。甲方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应在到期还款日前要求对不符账户进行查对或提出改正要求,并按乙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甲方在对账单打印日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乙方索要对账单,否则视同甲方己收到。甲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接到通知为由拒付透支本息及相关费用。
十三、甲方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如工作单位及地址、通信地址或电话变更、住宅地址、身份证号码变更等)有所变更时,须立即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办理资料变更。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四、甲方遗失牡丹卡应及时办理电话挂失或就近到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甲方对挂失手续办妥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牡丹国际信用卡书面或电话挂失经乙方确认后为办妥,牡丹贷记卡和牡丹信用卡书面挂失经乙方确认后为办妥。甲方牡丹卡遗失后发生损失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损失;
(二)甲方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十五、牡丹国际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牡丹贷记卡和牡丹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如果甲方到期需要继续使用,应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如果甲方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后不愿继续用卡的,则应在牡丹卡有效期满前,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乙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乙方。否则,乙方将视为甲方到期自愿更换新卡,并有权直接从甲方账户中收取年费。已过期的牡丹卡不能继续使用,但领用合约继续有效。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牡丹卡的管理权和追索权。甲方不更换新卡或中途停止使用牡丹卡的,须还清债务,并将所领用的牡丹卡交回乙方,按规定办理销户手续。
十六、牡丹卡的所有权属于乙方。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无需通知甲方即可停止其牡丹卡的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牡丹卡,并对甲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
(一)甲方违反本合约及章程等规定;
(二)甲方资信状况恶化;
(三)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甲方又未能提供令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1.合约中途解除;
2.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明显下降,权属发生争议。
乙方有权对牡丹卡进行止付,甲方不得以乙方在上述情况发生时未及时止付为由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十七、甲方领取牡丹卡后应妥善保管牡丹卡,不得出租或转借牡丹卡。
十八、乙方受理甲方销户申请30日后按有关规定为甲方办理销户手续。甲方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
十九、乙方若不同意甲方办卡申请,申请表及所附资料也不再退还。
二十、甲方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办理最多为两张的副卡或停止其副卡持卡人使用牡丹卡。甲方须承担其副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并负责将停止使用的牡丹卡及时交还乙方。
二十一、甲方授权中国工商银行在本次业务过程中(从业务申请至业务终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信用报告,并将本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二十二、本合约解释权属于乙方。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起诉讼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十三、本合约条款如未指明卡种,均适用于牡丹信用卡、牡丹贷记卡和牡丹国际信用卡。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四、本合约自乙方批准之日起生效,至甲方销户之次日起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