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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二种信用卡犯罪的根源

2008-05-27 11:10:19   http://www.52xyk.com.cn   爱卡   【 评论:0

目前信用卡犯罪主要涉及到两类,一种是对信用卡持有人的非法犯罪,另一种是信用卡持有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第一种信用卡犯罪,那是犯罪份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持卡人进行信用卡信息窃取、资金盗取等手段进行的犯罪行为,这个需要持卡人自己提高信用卡的安全防范意识。本文主要为大家分析第二种:信用卡持有人自己的违法行为。

首先我们先分析一个因为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例。


  2006年初,黄某向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申办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万元的信用卡。此后,他频繁在大型商场刷卡消费。一个月后,黄某又向该行申领到一张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至当年8月初,他用两张卡透支近3万元。2006年11月、12月,工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在多次催还透支款无效后,先后两次向黄某发出书面通知书,催收欠款。黄某分别于2006年12月和2007年5月立下保证书,承诺还款。但直到2007年8月,依旧言而无信,此时,他已欠银行本息3.3万余元。鉴于多次催讨无果,银行终于报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财物金额逾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受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将欠款全部还清,且有悔过表现,法院才予以从轻处罚。应该说,法院的定罪量刑十分准确。

事实上,目前我国主流的信用卡诈骗罪也就类似本案一样,是由信用卡持有人自己造成的,根源在于信用卡持有人本身的法律意识和理财意识上。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信用卡在国内推广普及,不仅给百姓生活带来便利,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但信用卡“免担保人、免保证金申领”、“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也给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可乘之机。有的利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疯狂诈骗;有的恶意透支,拒不还款。不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也给国家财产带来损失。据统计,仅信用卡恶意透支给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上亿元人民币。


  面对各种信用卡犯罪活动,各发卡行都表明坚决抵御的态度,纷纷加强与公检法机关合作,打击信用卡犯罪,保障业务健康发展。如招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人指出,尽管仅极少数客户有逃避还款行为,但为防范与控制信用卡风险,该行仍建立起一套较完善的风控机制,包括贷前审核、异常交易跟踪监测、加大逾期欠款追索力度等。对已发生透支欠款的客户,该行通过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善意提醒还款;对屡催不缴的恶意欠款户,则坚决通过法律途径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信用卡,免担保人、免保证金申领,讲究的就是“信用”二字。但需要指出,防范信用卡风险与打击信用卡犯罪,仅靠发卡行、司法机关的力量和个人的信用意识还远远不够,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环境,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减少此类案件发生。在这方面,上海可谓走在前列:早在2000年,全国首家征信机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就已成立,并于同年6月建立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出具了中国内地首份个人信用报告。《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规定,对因个人违约发生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银行可不经当事人同意,直接提供给联合征信机构,这些不良信息最长可保留7年。而今,借鉴上海的经验,北京、重庆、成都、深圳也已展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央行更已专门成立征信管理局,专司这一工作。可以预见,随着全社会对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逐步重视,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将不断完善,信用将成为现代人生存、发展的重要基石。而随意践踏信用者,必将为此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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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信用卡犯罪   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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