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不小心欠了年费,两年后要还900元年费和滞纳金
来源:搜狐某IP隐藏网友
自述:我在××行的信用卡,到柜台注销,柜台推说打个电话就可以了,打电话又要我去柜台,最后因为其他事情耽搁了,两年后居然打电话要我还近900元,说是年费和年费滞纳金,这两年内银行未和我联系过,并且我的消费金额已经还清了。
案例5:单位工会给教师办卡,教师一直没有用,不慎欠下年费后导致无法用公积金贷款
来源:天津网友
自述:2004年教师节前夕,某市教育局工会突然“办好事”给教师每人办了一个××银行的信用卡,很多教师不明白信用卡的“厉害”,一直没有用,更没有及时销掉,结果造成年费拖欠。恶果是很多老师贷款买房子时,不能用公积金贷款了。
■律师观点
修改“滞纳金”有先例
非行政处罚不能用“滞纳金”,这一话题也让法律界陷入思索。昨日,南京的一位律师告诉本报记者,其实在2004年就有法律界人士专门提醒非行政机关,用“滞纳金”这个词不恰当。比如中国法院网上至今有篇由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臧东亮撰写的《违约金、滞纳金及利息损失在裁判文书中的应用》,里面就提到:邮电部门曾经错误使用“滞纳金”这一概念多年,但后来“滞纳金”一词在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便被修改为“违约金”——第35条规定:“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一名上海的律师也在看完本报报道后与记者取得了联系,他说当部门规章、法规与法律相冲突,或者两种法规意见相左的时候,就得通过打官司的形式,把矛盾提出来,促进各方去思考:为什么会这样?从而不断完善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