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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被盗刷责任谁负案例分析

2008-04-29 12:47:35   http://www.52xyk.com.cn   52xyk编辑   【 评论:0

 我国目前信用卡被盗刷的现状越来越严重,很多持卡人的权益都受到了损害,但是又不知道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银行和商家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本文给大家分析一起信用卡被盗刷的责任谁负的案例。帮助大家了解这方面知识。

    2008年2月29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信用卡被盗引发的纠纷。几经周折,特约商户中兴—沈阳商业大厦(简称商业大厦)在一审输掉官司后,在二审中取得胜诉。法院认定,特约商户不承担法律责任。

  信用卡被盗

  家住沈阳市于洪区的孙刚,是沈阳某高校成人教育学院的一名领导。由于工作上的原因,也为了消费便捷,孙刚在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06年12月12日中午,正在饭店吃饭的孙刚收到了招商银行发送的一条消费短信。

  短信里,招商银行告诉孙刚,他刚在商业大厦进行了信用卡消费。对此,孙刚疑惑不解,自己的信用卡明明放在家里,又怎么会在商场消费呢,难道家里被盗了?

  想到此,孙刚顿时慌了神,连忙赶回家。到家后,孙刚傻眼了。家中一片狼藉,果然遭遇了盗匪。孙刚以及妻子包括招商银行信用卡在内的共有好几张各类银行卡不见了踪影。

  当日下午1时7分,孙刚来到开户的招商银行申请挂失。银行受理挂失后办理了停止支付。但是此后经过查询,孙刚这张被盗用的信用卡在挂失前已经被他人于当日12时49分46秒消费15686元、12时49分28秒消费20000 元。

  信用卡被盗用后,孙刚随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就在警方积极侦破信用卡被盗案件的时候,孙刚又发现了一个令他惊讶的事实。原来,孙刚的妻子比孙刚去银行挂失的时间要早一些,于是,她的被盗信用卡在商业大厦的同一POS机上连续刷卡三次没能成功。30秒后,孙刚那张被盗的信用卡在同一POS机上却顺利刷卡过关。

  为了查找犯罪嫌疑人,商业大厦方面也试图帮助警方调取被盗信用卡消费所使用的该POS机录像,但却发现录像根本就没有保留。

  此后,招商银行依据合同的约定,赔偿给了孙刚15000元。

  但是,孙刚并未将剩余的消费金额20686元及时返还给招商银行。为此,招商银行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向孙刚收取滞纳金和利息。对于银行的做法,孙刚认为全是商业大厦的责任,如果当初商业大厦负责些就不会有此结果。

  为此,孙刚与商业大厦交涉,要求商业大厦为这笔损失负责。

  法庭索赔偿

  孙刚与商业大厦几经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孙刚一纸诉状将商业大厦告上了法庭。

  此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信用卡是银行通过审查申请人的身份以及收入情况以确定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并据此批准申请人持有、允许其用于消费并确定其消费循环信用额度、透支消费期限的银行卡。

  孙刚申请并经过招商银行批准使用该行信用卡,商业大厦是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特约商户,其应当对招商银行所签发的银行卡的消费进行仔细谨慎审查,并接受该卡持有人以银行卡进行消费的支付方式。

  本案中,原告孙刚在信用卡的背面有预留签名,商业大厦在信用卡消费审查时,应当审核持卡人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本案中,持卡人的签名与孙刚的签名有明显不符之处,被告商业大厦对此没有尽到谨慎审查义务。

  审理中,商业大厦主张,孙刚妻子被盗的信用卡在三次刷卡未能成功30秒后,同时被盗的另一信用卡在同一POS 机刷卡消费,这应当是两个人所为。法院认为,这有悖于常理。

  商业大厦对该POS机虽然有录像,但是得知被盗信用卡在该POS机消费后并未予以保留,对于是两个人所为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推定为一人持有两张被盗信用卡在同一POS机上连续消费事实。

  据此,商业大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孙刚的信用卡系在家中无人时被盗,并非保管不当;孙刚在信用卡被盗后,未能按约将消费款项及时返还给银行,造成银行索取滞纳金以及利息的后果,孙刚对此应当负有责任。

  随后,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商业大厦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孙刚20686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终审定无责

  一审宣判后,商业大厦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将这起首例被盗信用卡消费案的焦点归纳为:商业大厦在持卡人消费签名的审查义务是严格审查还是一般形式审查;对于孙刚被冒用的损失,上诉人商业大厦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1月2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审判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刚办理的信用卡在使用时不需要出示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以证明身份,亦不需要输入密码,商业大厦只需核对消费者在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情况下即可完成交易。

  但对于签购单签名笔迹的审查,收银员不具备笔迹鉴定专家的专业辨别能力、无相关的辅助工具、无相当数量的样本,故对收银员的笔迹审查义务要求不能过高,只能以一般人的标准,而不能以专业标准判断其是否存在过失。

  因此审核信用卡签名与签购单签名是否相符应是一种形式审查,只要签购单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签名相同,两者之间在书写形态上不存在显而易见的重大差异,就应认定商场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只有商业大厦的收银员在核对签名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如签名汉字与信用卡上的汉语拼音不一致、或与预留签名的汉字不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商业大厦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商业大厦提供的签购单可以看出签购单上的签名汉字与孙刚的名字一致,商业大厦已经完成了形式审查的义务。笔迹虽然与孙刚的签名存在一定差异,但因不能与被盗信用卡上预留签名相比对,且每个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的签名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应以专业人员的标准要求收银员,故商业大厦不存在过错。

  原审认定持卡人的签名与孙刚的签名有明显不符之处,以及一人持有两张被盗信用卡在同一POS机上连续消费事实,缺乏事实依据。商业大厦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驳回孙刚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主审法官陈东光在谈及审判后的感想时说,信用卡作为方便、便捷的现代交易手段,其存在固有的风险,尤其是在我国银行目前对于信用卡丢失后损失的赔偿制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办理无密码信用卡具有更大风险。

  在信用卡丢失情况下,任何人均可模仿所有人签名进行消费。从这个角度讲,丢失信用卡相当于丢钱。故信用卡所有人负有较大的保管义务,确保信用卡的安全;同时信用卡所有人负有及时发现信用卡丢失和及时挂失的义务,进而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国外的信用卡被冒用者消费后,持卡人只需要承担较少的限额责任如在美国承担50美元、在德国承担100马克、在英国承担30英镑、在法国承担400欧元,其余款项均由发卡银行承担。

  本案的被上诉人孙刚明知信用卡存在的风险,产生的损害后果只能由其个人承担。我国目前办理的无密码、仅凭签名即可消费的信用卡,对于信用卡被冒用者消费后的损失,发卡银行对于金卡一般只在15000~20000元之间承担责任。

  最近广东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推出信用卡丢失后48小时内挂失,被冒用的损失由银行全部承担的万全保险业务。但总体而言,我国的信用卡仍然具有较大的风险。本案中,孙刚明知该风险而为之,产生的损害后果在目前的银行制度下只能由其个人承担。

  本案中,只有收银员在核对签名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如签名汉字与信用卡上的汉语拼音不一致、或与预留签名的汉字不一致情况下,才能认定商场存在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主审人在网上查阅了类似案例的审理先例:一例为信用卡所有人为杨先生,其留底的签名为繁体“木易”,而消费签单为简体“杨”,法院以商场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及杨先生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判决商场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杨先生自负50%的损失;另一例为被盗信用卡被消费1.9万余元,冒用者在消费时一次将信用卡所有人名字中的“余铜海”错写为“余钢海”,另一次签名为“余铜×(字迹不清,无法辨认)”,商场未能发现,法院以商场未能尽到审查义务为由判决商场赔偿9950元。

  立法待完善

  拥有国际卡业务半数以上市场份额的VISA国际组织曾经断言:“中国已经成为全球信用卡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 ”庞大的人口基数,不断提升的消费能级,都预示着银行卡产业的广阔市场空间与盈利空间。

  VISA国际组织的一项针对中国信用卡市场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信用卡潜在的目标人群为3000万人至600 0万人,预计到2010年中国中等收入的人群可能超过两亿人。因此,这一业内权威的国际组织早在2003年就做出判断:“中国已经成为全球信用卡发展潜力最大的市场。”

  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目前的发卡量早已经超过6亿张;有684个城市实现了银行卡联网通用,仅2003年全国银行卡就完成跨行交易12亿笔,交易金额超过3800亿元。

  无疑,刷卡安全会直接动摇一部分人使用信用卡消费的信心。VISA国际组织有关人士认为,如何让商户加入卡片支付网络以及有效地控制风险,是改善国内银行卡受理环境的关键。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消费者明确表示,相对于真正意义上的信用卡,也就是具有透支功能的“贷记卡”,他们平时使用更多的反而是“借记卡”,即储蓄卡。理由很简单,借记卡在刷卡消费时一般都会要求持卡人输入密码,否则就无法完成交易。

  “方便与安全相比较,我会更加注重安全。”一位姜姓消费者坦率地说。

  辽宁省工商银行的刘女士向记者表示,近年来我国信用交易发展十分迅猛,不仅住宿、餐饮可以刷卡消费,而且住院就医等也逐步开展刷卡消费试点。

  然而,我国针对信用交易这一特殊交易方式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仅有的一部部门规章是1993年3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其中,对持卡人消费时是否必须提供密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有效签名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银行大多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和发卡机构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规则。

  虽然,提供有效签名是国际惯例,但在实际操作中也隐藏着不小的风险。因为仅凭一个签名,往往很难准确判断持卡人身份的合法性,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可趁之机。此外,尽管银行与特约商户签订协议,商户必须认真核对持卡人的签名,但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信用卡制度的立法,以便让犯罪分子不再有机可乘,丢失信用卡的人尽量减少损失。

  此外,还可以参照国外银行的做法。国外许多银行都考虑到信用卡和个人支票上只用签名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通过对收银人员的严格培训、完善及时挂失等措施,通常能够把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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