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6日16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举报,称有一伙人持多张境外信用卡在松雷商场大额刷卡购买黄金首饰。经侦支队民警及时赶到松雷商场,将正在使用多张境外信用卡作案的卢宇、林洪波当场抓获。两人称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刷卡购物,然后由上家蔡维策、林家宏给提成10%。接着,民警将隐藏在哈尔滨华侨饭店575房间的蔡维策、林家宏同时抓获,搜缴23张伪造境外信用卡及5张伪造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经审查,卢宇、林洪波、蔡维策、林家宏承认使用伪造的境外信用卡刷卡购物,骗取财物的行为。经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鉴定,上述境外信用卡均为伪造的信用卡。
林家宏被抓获时,自称台湾籍人,但却不能出示证明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10月27日,犯罪嫌疑人卢宇、林洪波、蔡维策、林家宏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刑事拘留。经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核实证实,林家宏确为台湾籍人,且正在该局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查明犯罪嫌疑人林家宏在上海市安悦酒店、新东纺酒店、梦见咖啡吧、三和顺茶叶公司、斐莫餐饮店,使用伪造信用卡刷卡购物、消费,共计诈骗人民币7万余元。
二是伪造国际信用卡犯罪活动日趋职业化。从侦破尤·大卫伪造信用卡案件分析,职业的伪造信用卡犯罪集团实施犯罪行为主要分为4个阶段:1、通过互联网或其他手段盗取银行客户的信息;2、按照盗取客户信息的数量伪造空白的信用卡;3、将盗取的客户信息输入空白的信用卡,并加打卡号、输入磁条信息;4、雇用“枪手”使用伪卡刷卡消费,套取现金。尤·大卫实施的就是第二阶段的犯罪活动。
三是国际信用卡犯罪方式日趋专业化。从2000年至2005年,信用卡犯罪方式发展的一个明显特征是,简单的、低层次的银行卡犯罪活动有所减少,而高智能、高科技的信用卡犯罪活动却逐年增多。从作案手段看,不法分子利用境内银行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不强的薄弱环节,在互联网上运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信用卡犯罪的现象有加剧趋势。
目前,越来越多通过从合法网站发布虚假消息、冒名发送电子邮件等新型作案手法骗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的犯罪案件显示,其作案工具已出现科技含量明显提升趋势。从作案人员看,出现了以银行卡犯罪为职业的趋势。2006年,哈尔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经打击处理两批以银行卡犯罪为“职业”谋求生存的犯罪团伙和人员。
跨境使用伪造的国际信用卡进行团伙诈骗的案件,分工明确。在国内实施伪造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境外伪卡犯罪集团成员主要来自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和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家,以及我国位于珠江三角洲的深圳、广州、珠海等城市,通常由负责监工或带队的主犯(即“车头”)和具体实施伪卡签单消费的从犯(即“车手”)组成。有些犯罪团伙还配备了一名“电脑操盘手”,即专门负责在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作案前,先通过网上购物的方式来判断真实持卡人是否已对信用卡进行挂失:如已挂失,则犯罪嫌疑人不再使用该伪卡,以防在使用伪卡时被商户发觉报警;如未挂失,则继续使用。由于“车手”主要是由在马来西亚、菲律宾当地欠下高利贷的人员或无正当职业者组成,他们为还债而铤而走险,具体实施伪卡消费签单;而“车头”为了不留下犯罪的痕迹,往往躲在幕后指挥。
使用伪造的国际信用卡进行团伙作案的方式翻新,手段更加隐蔽。“车头”手中往往控制着十余张、甚至数十张的伪造信用卡,但“车头”并不直接作案;而负责刷卡消费作案的“车手”手中一般只有三四张用于作案的伪卡,当使用完透支金额,一般先将这些伪卡丢弃或销毁后,再从“车头”处领取新的伪卡实施作案。而且境外团伙伪造境外银行发行的信用卡与实施作案连接紧密、相互勾结,常常根据伪造的护照来制造伪卡卡面,以使姓名相同,更具隐蔽性。同时,有些犯罪嫌疑人练就了左右手都能熟练签名的技能,个别犯罪嫌疑人甚至在作案时模仿同案犯的笔迹实施犯罪行为,企图逃避警方的打击。
境外伪卡集团的犯罪分子潜入境内后,大多是以一些合法的形式要求国内企业为其加工伪造的国际信用卡。犯罪嫌疑人尤·大卫向哈尔滨某美术社提出加工信用卡时,便谎称加工的磁卡是外资企业的贵宾卡,并以此签订合同,使非法的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国际信用卡犯罪团伙快速销赃,毁灭证据。从哈尔滨警方近两年侦破的案件看,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往往已落实销赃下家,有些还是根据下家“订购”的商品有针对性地实施犯罪活动,而一些下家更是在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同时,里应外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犯罪嫌疑人在销赃获得赃款的同时,也转移了赃物。此外,在利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为了便于隐藏伪造的信用卡及消费签购单、购物清单等,通常会将这些重要的物证、书证随手放在香烟盒内,随身携带。而在案发后,往往又利用香烟盒不宜被注意这一特点,寻机丢弃、销毁证据。
国际信用卡犯罪团伙成员落脚分散,易于潜逃。为了躲避案发后警方的追捕,“车头”采取的方法之一是与“车手”不同住一家宾馆,甚至不让“车手”知道自己的真实落脚点。方法之二是香港、台湾地区的“车头”会使用一些假的国内居民的身份证件进行住宿登记,这样不容易被识破(原因是按照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规定,外籍人员的住宿必须立即上报,如使用假的外籍身份,则较容易被发现)。方法之三是犯罪团伙在作案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机号多是在国内购买的,且只用于作案的单线联系。而一旦“车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抓,“车头”即会抛下“车手”迅速转移,离开发案地后出境。从侦破的不少案件来看,最快的“车头”在案发后两小时内就从本市乘飞机离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