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民生信用卡的账户及交易管理
第十三条 民生信用卡只限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或以其它方式交由他人使用。否则,本行有权收回信用卡,一切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
第十四条 民生信用卡账户只能用于合法交易,个人卡账户存入的资金应是持卡人的合法收入。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以现金或转账存入。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人民币账户及外币账户的使用均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商务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商务卡外币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外币账户的开立与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行在严格控制业务风险的前提下,依据银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人的资信条件,授予不同等级的信用额度,并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和本行特约商户消费或在指定网点存取人民币现金,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其外币账户进行的消费及在本行指定网点存取外币现钞、在境外消费和取现,均记入外币账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和取现时,依照银行卡国际组织及收单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贷款,可以用自有外汇偿还,或在国家法规许可的交易范围内,使用人民币购汇偿还。
第十九条 持卡人缴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对账单中所列明的全部应还款项时,还款的顺序依次为费用(年费、超限费、滞纳金等)、利息、预借现金款、消费透支款。
第二十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则以持卡人签字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安全技术的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INTERNET)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对在互联网上用卡所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但属发卡行责任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卡片交还本行。办理销户手续后,持卡人仍需承担销户之前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