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兴业银行信用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同意申请兴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1 、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对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提供的分期付款服务。持卡人在交付一定的分期手续费后,可将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金额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均额偿还。
2 、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 元及以上、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可通过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 800 元及以上、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消费交易可通过本行信用卡网上银行及客服热线 95561 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本行保留核准审批的权利。
3 、持卡人须在消费交易记账后,当期账单日之前(不含当期账单日),申请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
4 、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金额,持卡人不可选择就该笔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付款。
5 、持卡人可以对多笔交易分别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6 、本业务仅限正常使用卡片、信用状况良好、卡片状态正常的主卡持卡人办理,如消费交易产生的卡片为挂失等不正常状态则不能参与本业务;不受理附属卡持卡人自行办理本业务;标准公务卡不参与本业务。
7 、下列交易金额不可申请分期付款:
( 1 )取现交易、转账交易、购汇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及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信用卡收费);
( 2 )美元账户交易;
( 3 )已出账单的消费交易;
( 4 )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内容。
8 、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 1 )持卡人可申请的分期期数为 3 期、 6 期、 12 期、 18 期、 24 期(每期为一个月)。
( 2 )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于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期入账。
( 3 )分期手续费等于分期本金总额乘以分期手续费率,在分期后第一个账单日一次性入账。一经收取,不予退还。
( 4 )各分期期数的分期手续费率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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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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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手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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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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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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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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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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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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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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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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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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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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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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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最低还款额。
9 、持卡人成功申请消费分期付款业务后,原消费交易金额所占额度将被转为分期未还本金继续冻结其额度,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最后一期或提前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0 、办理消费分期付款业务的原始消费交易根据《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细则》的规定计算积分。消费分期的每月分摊交易不计算积分。
11 、持卡人若按期缴付信用卡账款后仍有多余款项时,该款项将被视为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分期的本金部分。
12 、持卡人的信用卡已至有效期并获得卡片续期,消费分期业务不因此而终止,将自动转入新续卡片;持卡人若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分期付款未还欠款将在卡片到期的下一期账单一次性全额下账,持卡人须全额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