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积分消费活动规则
(一)凡满足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持卡人均可在兴业银行积分消费特约商户内使用本人名下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进行积分消费。
(二)持卡人进行积分消费时,卡内的积分按比例折算抵付消费金额,积分折算比例为: 400 积分 = 人民币 1 元,抵付的消费金额是 1 元的整数倍。
(三)信用卡积分不足以完全抵付消费金额,或消费金额存在角和分时,即使持卡人账户内积分足够,不足以抵付的消费金额或消费金额中角和分的部分,仍须按一般刷卡消费从信用卡中出账。
(四)进行积分消费,需要在兴业银行专用 POS 机上刷卡,并在刷卡前告知收银员本次交易使用积分消费,刷卡成功后须在签购单上签字。
(五)兴业银行保留变更积分折算比例的权利。
第八条 预借积分兑换礼品活动规则
(一)凡满足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的持卡人均可通过预借积分兑换积分礼品。但 进行积分消费或兑换航空公司飞行里程时不能预借积分。附属卡不能预借积分。
(二)普通卡、加菲猫卡最多预借积分上限为 10,000 积分,金卡最多预借积分上限为 50,000 积分。
(三) 积分的预借和偿还
1、持卡人在兑换积分礼品时,当账户积分余额不足以兑换礼品时,可以在预借积分额度内预借积分兑换礼品。
2、 账户积分已经为负值时,不能再预借积分。
3、 正常情况下预借积分须要在 180 天内偿还,持卡人可以通过正常的积分累积偿还预借积分。
4、预借积分期满信用卡内的积分仍为负值时,负积分将被折算并从信用卡内出账。
5、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预借积分将被立即折算并从信用卡内出账:
(1)信用卡到期且不再续卡;
(2)信用卡被注销、停用、管制或逾期超过 30 天;
(3)信用卡持卡人违反《兴业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他情形。
6、 预借积分出账折算比例为: 1 积分 =0.004 元人民币,兴业银行保留变更预借积分出账折算比例的权利。
第九条 积分兑换飞行里程活动规则
(一)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可在规定日期前兑换以下航空公司的飞行里程:
1、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 2009 年 8 月 31 日 ;
2、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 2010 年 1 月 7 日 ;
3、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日期: 2008 年 3 月 31 日 ;
4、上海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里程,截止日期: 2007 年 12 月 31 日 。
(二) 持卡人通过填写《积分兑换表格》并传真或邮寄至信用卡中心,申请将其卡内的积分转换为航空公司飞行里程,每 20 积分等于 1 飞行里程,持卡人每次积分兑换的飞行里程数最低应为 500 里程(即 10,000 积分)或其整倍数,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不再另行通知。
(三)持卡人参加航空公司飞行里程积分兑换计划及转换飞行里程数,均不需缴付任何手续费。
(四)持卡人可将飞行里程转入任意受益人的航空公司会员卡中,受益人可以是持卡人本人或持卡人在《积分兑换表格》中书面指定的其他人,但受益人必须首先成为航空公司的会员。
(五)除以上规定外,本活动遵照本文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六)兴业银行保留随时变更积分兑换飞行里程之比例和活动办法的权利。
(七) 兴业银行和相关航空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积分兑换飞行里程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条 兴业银行保留对本细则进行修改的权利,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对兴业银行信用卡积分活动的最终解释权。
兴业银行信用卡中心
二零零七年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