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发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发卡银行应在其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发卡银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 因供电、通讯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用卡的,发卡银行有义务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卡银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对未批准的申请,发卡银行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十一条 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等,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人民币信用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持卡人应将卡片剪角销毁处理,发卡银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发卡银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连续四个月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人民币信用卡止付,并可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置其保证金或质物,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如有利用人民币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的,发卡银行有权对其人民币信用卡止付,授权特约商户、取现网点收回该卡,并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人民币信用卡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