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二条 人民币信用卡持卡人凭卡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境内发卡银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或发卡银行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三条 持卡人凭人民币信用卡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商户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发卡银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四条 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互联网(INTERNET)上交易、电话/传真交易及邮购交易除外。
第十五条 持卡人凭人民币信用卡在信用额度内提取人民币现金或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上提取外币现钞时,每卡每日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000(含)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持卡人累计未还取现金额不得超过核定信用额度的规定比例。
第十六条 人民币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三年,过期即失效。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发卡银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发卡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发卡银行,但卡片到期后,人民币信用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