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李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运班机,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在托运期间因火灾、爆炸、盗窃以及交通意外伤害发生损失或整件丢失,本公司按照保单约定的单次赔偿限额或被保险人实际损失金额之低者进行赔偿,但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行李损失保险金额。
▼免责条款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托运行李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非托运的行李或将托运行李置留在航空公司或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处;
2、机场关闭、战争(不论宣战与否)、内战、起义、罢工、外地入侵、军事行动、暴动、骚动、劫机,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恐怖活动,以及原子能或核能装置导致的爆炸、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非以缴费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4、国家机关的执法、司法、行政等行为,以及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检疫、隔离、征收或销毁等行为。
▼索赔指引
如果出险,请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40069-95566报案,并及时提交以下索赔资料至: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民丰胡同31号中水大厦202室,邮编:100032,传真:(010)66157298,客服电话:40069-95566 或 (010)51660733。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申请给付航班延误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信用卡卡号;
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3、行李托运凭证及由航运公司或机场出具的关于托运行李损失或丢失的证明文件正本(须说明损失或丢失的原因、损失程度等情况);
4、机票及登机牌的原件或复印件;
5、其它必要的资料或文件。
第五条、保险金的申请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继承人可以携带有关的证明文件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传真或挂号信邮寄的方式将上述索赔材料送交保险公司。
第六条、赔付方式
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转入收益人所持中国银行信用卡账户(身故保险金则向受益人支付)。
第七条、赔偿处理
(一)所有有关本保险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的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
(二)中银保险在收到索赔材料并确认保险责任后的10个工作日内计算应赔付的保险金,并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持卡人,同时支付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八条、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保险产品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应提交至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并依据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胜诉方因仲裁引起的律师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均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九条、其他事项
(一)本保险产品所有有关延误时间的界定均以北京时间为准。
(二)中国银行保留此项免费保险服务的解释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留涉及保险业务的专用名词的解释权。
第十条、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联系方式
全国统一报案、客服电话:40069-95566
北京报案、客服电话:(010)51660733


